舒銳(北京 msata法官)
  日前,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數家報刊亭,因在門上掛雜誌,被城管部門罰款1000元。報刊亭經營業主對此表示不滿,認為一直以來都如此擺賣報刊,被罰太“冤”;城管部門回應稱,處罰有據可依,且事先已多次勸告未聽,最後才實施處罰。(好房網10月28日《人民日報》)
  該地城管作出處罰的依據是《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市容環境衛生的通告》。但這隻是政府公告,而非法律法規,它並沒有設置行政處罰的權限,即使對法律法規確認的行政處罰進行細化,也固態硬碟必須嚴守相關界限。因此,執法的合法性存疑。
  其次,當地對於“在城市主幹道網路行銷擺攤設點、沿街叫賣的”只罰款200元,而對於本有經營權的報刊亭,只是在門上掛雜誌的卻要被罰款1000元。很顯然,前者的違法性要強於後者。本來是要根據違法情節酌情罰款的卻被限定為一刀切地處以1000元罰款,有違公平,且暴露出以罰代管的執法思維。
  此外,條例和文件均要求,對違法者須先責令改正,雖然執法機關也曾進行勸告,但勸告在嚴肅性、程序性、權威性等方面,和法規規定的責令改正,還是有著明顯不同法律意義。而從目有巢氏房屋前報道看來,報刊亭並未先行收到相關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就直接收到罰單。不得不說,這可能存在程序瑕疵。
  據瞭解,該《條例》在出台之初就曾引發社會爭議。報刊亭門上掛雜誌,既不影響市容市貌,也不妨害路人,更是經營者習以為常的做法,對此課以重罰,確實有待商榷。
  面對受罰者不滿,當地官方不能無動於衷。根據行政覆議法及行政訴訟法,對於不當處罰以及適用法律錯誤的行政行為,執法對象有權提出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甚至對那部超出法律權限的紅頭文件也有權提出附帶審查。與此同時,當地制度設計者也應對此給予足夠重視,再次以更加審慎的態度去思量相關法規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和群眾需求,以免再生執法糾紛。  (原標題:“報刊亭被罰”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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